佛山新闻网讯 记者罗令宙 通讯员李婵报道: 4月2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佛山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并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2年)以及典型案例。
会上通报,2022年,佛山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0448件,其中审结民事案件10330件,行政案件7件,刑事案件111件。据悉,自今年1月起,佛山法院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构建起更专业、更严密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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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品多涉日用品
超半数被告人认罪认罚
白皮书显示,2020年-2022年,佛山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53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较为集中。
佛山法院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将更多司法资源配置到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上,刑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为超76%,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数占58.36%。
近三年佛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所涉侵权商品与群众日常生活需求紧密相关,其中服饰类占比35.58%,数码产品类占比14.98%,家居用品类占比14.6%,食品类占比9.36%。
白皮书指出,为增加违法成本,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率,佛山法院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分子均判处了罚金刑,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处以较重罚金刑,其中判处5万元以上的占32.24%。
白皮书还结合案件特征,围绕如何预防和治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提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刑事责任宣传、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加强对无固定职业和学历较低者的就业指导等建议。
打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组合拳”
一年调成知产案件6301件
近年来佛山法院不断优化审判工作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行为,打出一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组合拳”。
2021年,佛山中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将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2022年,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审判流程管理,积极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此外,为满足群众高效解纷需求,佛山法院持续推动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22年通过一门式和解机制调解案件6301件,与市知产保护中心共同构建调审一体化处理中心,聚合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力量调解知识产权纠纷533件,知识产权纠纷收案量同比下降34.9%。
佛山法院还积极延伸职能,连续13年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通过不定期走访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难题和迫切需求,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20年以来,佛山法院共开展知识产权普法、走访活动28场次。
“接下来,佛山法院将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综合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更大限度地保护和激发创新活力,为佛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佛山中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负责人表示。
2020-2022年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1.惩治“二手翻新”电器伪装“原装正品”的商标犯罪【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颜某某在佛山成立叠某贸易公司,先后雇请被告人吴某某、魏某等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从电商平台等渠道购入因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而被消费者退回的二手小米电视机,再购进第三方假冒的各种配件、印有小米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皮箱等材料,对电视机进行检测、维修、更换屏幕、配件等不同程度翻新,经重新包装后在二手交易平台以“正品、原装小米电视机”的名义对外销售牟利。公安机关现场起获更换了液晶面板及包装、外部配件的假冒“图片”注册商标的电视机795台。经核查,上述电视机共价值52.9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颜某某仅从二手备件库购买的二手小米电视机多达10837台。
【裁判结果】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颜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为将正品“二手翻新”电器伪装成“原装正品”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案例。破坏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的行为,既损害了生产企业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入选2023年广东高院发布的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2.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黎某、彭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19年起,被告人黎某生产并销售假冒“美的”品牌的电磁炉和电水壶。经营过程中,黎某采购电磁炉、电水壶配件组装成成品,后在成品上打印“Midea”商标,并搭配说明书、效能标识等进行包装。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黎某使用他人的身份资料先后注册并经营四家网店,销售上述假冒“美的”品牌电磁炉和电热水壶,销售单价为人民币65元至207元不等,四店销售金额合计192万余元。2020年1月至7月22日,被告人彭某明知被告人黎某生产销售假冒“美的”品牌电磁炉的情况下,帮助黎某收取退货和管理网店。
【裁判结果】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判处高额罚金,可有力震慑基于营利目的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和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此外,法院对受雇于黎某的彭某认定构成共同犯罪,表明员工在明知他人从事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劳务的,构成共同犯罪,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3.严惩假冒知名注册商标的商标犯罪【陶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李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管理新某电器厂,未经授权生产制造假冒“万家乐”商标的燃气热水器及燃气灶等产品。被告人龙某、陶某、李某乙等人明知该工场制假并参与其中进行网上销售,被告人梁某某受雇负责该厂的账务记录、配件采购、仓库登记等日常杂务,并按照销售人员的订单签发情况通过快递派送发放假冒“万家乐”商标的燃气热水器。该团伙累计销售数额价值巨大。
【裁判结果】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陶某等人有期徒三年九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犯罪团伙假冒知名注册商标产品并通过网店销往各地,对品牌积累起的商誉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进一步优化了佛山法治化营商环境。
4.严惩假冒口罩注册商标的商标犯罪【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叶某等六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冯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起,被告人郑某、叶某、欧某甲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合意趁疫情暴发期间生产、销售印有“3M”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牟利,并由叶某、欧某甲生产加工,郑某负责销售。同月28日,欧某甲组织并教授被告人欧某乙等4人到上述仓库加工生产印有“3M”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被告人冯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接受被告人郑某的委托,为其印刷标注有“3M”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包装袋共计30000个。经检测,公安机关起获的印有“3M”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过滤率不达标,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法院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假冒防疫物资注册商标、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的司法态度。
5.严惩销售假冒“英特威”疫苗的刑事犯罪【李某甲等六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基本案情】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租用商铺用于经营宠物药品、宠物用的英特威疫苗等,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李某乙等3人协助李某甲经营。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将伪造的三份兽药许可证分别展示于三家网店页面。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从王某(另案处理)等处购入假冒的英特威疫苗、从电商平台购入正品英特威疫苗,通过三家网店对外销售。之后,李某丙、李某丁加入,负责上述英特威疫苗打包用的冰袋制作和宠物用品、药品的快递打包。民警在仓库的冰箱内、外起获大量英特威疫苗,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且全部化学成分与正品均不一致。
【裁判结果】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兽药经营企业应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本案被告人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有组织、有分工地销售假冒疫苗,还使用伪造的兽药许可证用于经营,破坏了国家对兽药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消费者权益。本案判决对前述行为进行严惩,有利于净化兽药经营环境。
6.从重处罚侵犯商标权利犯罪的累犯【刘某某、陈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14年3月刑满释放。2018年4月,刘某某又伙同被告人陈某租赁厂房作为加工厂和仓库,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雇佣工人加工生产印有“GUCCI”“BURBERRY”等标识的衣服并进行销售。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陈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起获印有前述注册商标标识的T恤、套装、夹克等衣物共计4722件(套),经核查及鉴定价值巨大。
【裁判结果】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又再度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累犯情节,且其假冒商标为涉外知名注册商标,表现出较大的主观恶性。对刘某某予以从重处罚,一方面是对罪刑法定原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格贯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佛山法院从严从重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心与力度。
7.对单位犯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实行双罚制【某货运公司、曾某、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某货运公司经营代理国际货物运
输,被告人曾某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荣某任仓库主管,负责仓库日常管理。2021年9月初,该公司接受一名外籍男子委托,办理一批假冒4个著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手表、假冒2个著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手袋的运输业务,并将该批手表、手袋储存于仓库。该笔业务由曾某负责与外籍男子接洽,并由荣某负责安排人员将该批手表、手袋重新分装、打包后准备寄出。
【裁判结果】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某货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案审理结果表明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因是单位犯罪而可免除刑事追究,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警示广大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恪守法律规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8.严惩非法获取企业保密信息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谭某某、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为确保竞争优势,佛山市宝某公司对其产品设计图纸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于2011年入职该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后李某某离职。2018年5月,李某某提出由谭某某提供宝某公司的设计图纸给其他公司,获得的好处费两人分配,谭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谭某某多次从宝某公司管理系统下载图纸,通过伪装文件逃避网关检查将图纸发给李某某,再由李某某提供给其他公司。2019年4月,公安机关抓获谭某某、李某某,二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至少给宝某公司造成损失230万元。
【裁判结果】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谭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员工受到利益诱惑披露掌握的商业秘密、致使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件现实中颇为常见。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宝,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员工在任职中与离职后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严格保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通过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提升了刑事打击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威慑力度,为保护各类创新成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9.严惩销售盗版书籍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郑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份起,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购买的书籍为他人盗版侵权复制品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至被查获,郑某共销售盗版的《庆余年》系列书籍6504本,违法所得人民币103617.2元。公安机关起获了复印机、分页器等工具以及盗版书籍一批。归案后,郑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法院对其科以刑事处罚,既剥夺其人身自由,又处以财产刑,表明法院依法打击盗版的司法态度,为实施盗版行为的侵权人敲响警钟。
10.严惩制作售卖盗版教辅书籍的著作权犯罪【周某某、温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罗某某合伙租赁铺位,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并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接受订单制作盗版学生用教辅书籍。被告人温某某于2020年1月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开设网店售卖盗版书籍,3月开始,温某某与周某某经密谋,由周某某等人复印制作盗版教辅书籍,温某某在其网店进行售卖。2020年6月,公安机关抓获温某某与周某某,当场起获盗版书籍3212本。2020年8月,邹某某、罗某某到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周某某等人有期徒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均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印制并售卖盗版教辅书籍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还会危害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本案裁判彰显了法院对侵害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度,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敲响警钟,同时也为广大青少年的阅读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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